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同时不断提升江苏省陶行知教育思想研究的水平,打造江苏省陶行知教育思想研究的品牌,促进全省学陶、师陶活动深入持续发展。
第三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各市县陶行知研究会在课题研究、课题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由省陶行知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统一制定和管理。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规划课题实施、管理,组织学术交流,推广课题研究成果。
第六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 1—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滚动课题和评审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陶行知实验学校专项课题。规划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
第八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的选题,要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开展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突出应用研究、行动研究和校本研究。开展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具有创新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九条 申请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省、市级以上研究课题。
6.陶行知实验学校专项课题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
第十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从相关网站下载《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研究经费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由其签署意见后报送各大市陶行知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由各大市陶行知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统一报送省陶行知研究会。
第十二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适当的课题评审费。
第十三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凡申请课题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省陶行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学术委员会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学术委员会实施管理工作。各大市陶行知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分别协助负责各大市、各专业委员会陶行知教育思想研究课题。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省、市陶行知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各大市陶行知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大市陶行知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将课题进展情况报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
各大市陶行知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市陶行知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审核,报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省市陶行知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或会议形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等一并报送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经验收合格,由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发给《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成果的宣传、推广好评奖,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组织评选优秀课题活动,组织出版优秀课题报告集,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
2012.3